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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企业R&D投入引导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6-01-12 14:31:0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根据《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科技企业R&D投入引导计划是指: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究与开发费用投入(以下简称R&D投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给予财政补助资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及创新水平。

第三条 企业R&D投入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吉林省科技聚力攻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用于引导企业增加R&D投入的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补助对象和补助办法,根据省税务局提供的企业R&D投入数据、省市场监管厅提供的信用惩戒信息等信息,确定补助企业和补助额度。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获得企业R&D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须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获得申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严重科研失信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最近一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且上一年度经认定机构认定并通过国家备案公告(在有效期内未被撤销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上一年度通过国家评价备案并获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企业近两个年度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且最近一年度相比较前一年度R&D投入增量超过50万元(含)。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六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计算以企业近两个年度实际申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R&D投入增量和最近一年度R&D投入总额作为依据,其中,企业R&D投入为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研发资金。

第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企业R&D投入增量核定,具体补助额度为:增量超过50万元(含)至200万元(含),每户企业补助510万元;增量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每户企业补助1015万元;增量超过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每户企业补助1520万元;增量超过2000万元(含),每户企业补助2030万元。

第八条 企业R&D投入财政补助的实际比例和补助额度,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按符合条件的企业R&D投入额度、年度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等测算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政策与其他研发补助经费政策有重叠、交叉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差执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厅根据省税务局提供的企业R&D投入信息清单,分别审核企业相关情况,确定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名单。    

   (一)省税务局在最近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一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供近两年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及加计扣除金额(财政性补助资金应单独列示)、企业经营规模(按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职工总数等)的信息清单。省科技厅将信息清单抄送省市场监管厅。

(二)省市场监管厅对清单中企业的行政处罚、列异列严情况等信息进行筛查。

)省科技厅对清单中企业R&D投入强度、科研诚信、管理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意愿和企业评定类型等情况进行筛查。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整理汇总上述筛查信息,剔除不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提出符合支持范围的企业及研发经费支出等信息清单,并商省财政厅根据企业R&D投入额度、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等,确定补助企业名单,测算核定补助额度,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要严格区分正常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补助资金使用辅助账,经费支出须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填报研发费用统计。所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研发活动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企业在税务核查等过程中,研发费用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研发费用告知当地科技、财政部门,由其引起的补助额度调整的,在以后年度予以清算。

第十 严格落实诚信记录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通过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企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缴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将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按照《税收征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对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省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企业R&D投入引导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吉科发人才〔20212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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