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科技厅党组职责,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使党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科技厅党组在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工作部署,讨论和决定科技厅及所管理单位的重大问题,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三条 科技厅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1. 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科技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 传达学习上级文件、批示和指示,研究对国家科技方针、政策和战略的落实意见;
3.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和重要人事任免、调整等事项;
4. 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 科技工作要点与总结、科技政策、科技发展计划与规划、科技改革、知识产权事务、科技奖励、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
8. 其他应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加强对科技厅系统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和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省委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党组及其党组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坚持理论学习制度。每年按要求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视情况需要可扩大到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一条 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应预先征求群众意见,如实向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及每个党组成员反馈;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应就党组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提出意见。民主生活会涉及的其他问题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坚持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省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省委、省委领导同志及科技部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以科技厅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科技厅党组具体议事清单如下:
1. 向省委请示报告事项,提交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审议事项,向科技部推荐重要科技计划和奖励项目;
2. 传达学习中央、省党的代表大会,中央和省委全会、中央和省纪委全会、全国科技大会和科技工作会议精神,按规定或要求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及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重要精神,传达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研究对国家科技方针、政策、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意见;
3. 年度科技工作要点和总结;
4. 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确立;
5. 吉林省科技发展规划编制;
6. 吉林省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
7.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含自然科学基金、科技引导计划、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等);
8. 吉林省科技奖励项目评审有关事项;
9. 科技厅组织起草和制定的各类重要科技政策及科技法规;
10. 关于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科技奖励、行政审批的各类管理办法;
11. 科技厅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12. 大额资金使用有关事项;
13. 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建设有关事项;
14. 干部调整、选拔、任免等有关事项;
15. 全省科技工作会议等主要会议的工作报告;
16. 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7.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18.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19. 其他应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议事决策的基本程序。
省科技厅研究决策重大事项,要切实履行下列基本程序:
(一)主管处室提出预案。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方案。
(二)提供有关决策参考依据。例如,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有关咨询材料。
1. 吉林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我省优势科技领域,组织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进行充分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 省科技计划项目。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确定方向,征集项目建议书、发布计划指南。按照《吉林省科技厅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等,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连续委托不超过5年),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对论证结论为可行的项目按分数排出顺序,为决策提供参考。同时,按照所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难易程度和所需仪器设备等,提出投入额度建议。
3. 吉林省科技进步奖。依据《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细则(试行)》,按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审、复审委员会复审、奖励办调查核实等程序,提出拟奖励项目建议,为吉林省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终审提供决策依据。
4. 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三)沟通酝酿。厅党组会议题由厅党组书记决定,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除个别事项外,议题内容及有关资料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熟悉情况。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事先要进行充分沟通、酝酿。一般程序是由分管领导与其他厅领导协调,并将协调意见报告主要负责人。
(四)召集会议。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厅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党组书记委托有关党组成员主持。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会议表决。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重大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再次进行认真的调查、论证和沟通,适时进行讨论表决。表决要逐项进行。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六)形成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记录要翔实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一般会后5个工作日内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需落实的会议决定事项,纳入厅机关督查事项,确保决定的落实。
第十九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自觉遵守履职考核制度。要自觉接受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自觉接受厅机关各支部、厅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由上级党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党组成员必须保守党和国家的重要机密。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之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党组以外泄露。
第二十三条 参加党组会议的同志应事先作好准备,按时出席,共同保证会议质量。因故不能到会者,须事先向书记请假。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按规定归档。查阅党组会议原始材料,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组秘书负责承办。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党组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