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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专利费用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6-05-02 20:05:00 来源:

  

缴纳专利费用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缴纳专利费用 

  二、缴费依据 

  (一)《专利法》(第七十五条)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至第一百条)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 

  (四)《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185号〕 

  (五)《关于实施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关于代办处收费工作适应新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相关通知》 

  三、缴费种类 

  申请费: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优先权要求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实质审查费:申请人要求实质审查的,应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复审费: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的,应提交复审请求书,并缴纳复审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恢复权利请求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专利法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费用。该项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 

  延长期限请求费: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在原期限届满日之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缴纳费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将不同意延长。对一种指定期限最多可限延长两次。 

  年费的缴纳: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为缴纳或者未缴足费用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专利权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四、办理材料 

  (一)面交缴费:在窗口填写缴费清单 

  (二)邮局缴费:邮局汇款单(汇款单附言栏需注明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的种类及其相对应的金额) 

  (三)银行汇款:缴费明细表和汇款回执 

  五、办理时限 

  (一)面交缴费:即办。 

  (二)邮局缴费:邮局汇款单附言栏信息齐全的,代办处在其实际汇出日的十五日内办理。 

  (三)银行汇款:银行进帐后,在收到其正确的缴费明细表和汇款回执的十五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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