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机构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公众参与 政策指引
专利电子申请人工受理审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6-05-26 09:02:00 来源:

  

专利电子申请人工受理审查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专利电子申请人工受理审查 

  二、审查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七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九号) 

  三、 申请条件 

  (一)提出专利电子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 

  (二)专利申请人提交电子申请前应准备好专利申请文件,并明确申请专利的类别。 

  (三)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四)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材料 

      (一)专利申请文件:1、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有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有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有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和简要说明。 

  (二)专利申请文件必须使用中文。 

       ()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或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 

  (四)申请人要求费用减缓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包含费用减缓请求书。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应写明专利申请的名称、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应有申请人的签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填写全部申请人的个人年收入。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填写请求费用减缓的理由,并提交专利费用减缓证明。 

  (五)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六)要求向外国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包含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请求书中应填写请求内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请求书应有申请人的签章。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通告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联系方式:0431-88932119 吉ICP备10002019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