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机构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公众参与 政策指引
《吉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2-03 10:58:00 来源:

  一、出台背景

  农业科技园区是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为落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科发农〔2018〕30号)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等文件精神,深入贯彻实施科技部关于农业科技园区的“333”布局,即:“到2025年,国家要布局建设30家左右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30家示范区要带动300家左右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还鼓励各省建设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全国大概要建设3000家左右。”进一步加强对吉林省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推进科技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结合工作实际,省科技厅起草了《吉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办法》,并经厅党组会同意印发实施。

  二、重点内容

  《吉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和评估等内容。

  (一)申报。具备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由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报相关材料,报送省辖市科技局初审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二)审核。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并在现场考察基础上,通过视频答辩或会议评审对申报主体进行论证和评审,结合现场考察报告,研究确定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三)建设。园区申报单位须按照论证评审通过后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园区须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推进园区建设,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报送年度工作进展情况。

  (四)管理。各省辖市科技局要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园区建设指导工作、所在地园区有关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协助园区的评估、统计等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市、县(市、区)级园区的建设和培育工作。

  (五)验收。园区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由园区和当地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连续两次验收未通过的取消建设资格。

  (六)评估。对于验收合格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评估。对建设较好的予以激励,对不符合标准的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整改后再次进行评估,达标则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则取消其园区资格。

  三、组织管理

  (一)省科技厅是园区建设的主管部门,成立吉林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对园区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申报园区的材料审核、专家评审,以及组织专家对园区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等日常事务。

  (二)成立园区专家组,成员由园区相关领域的技术、政策、服务类专家组成,负责园区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参与园区项目的论证、评审、考核等工作。

  (三)申报园区的县(市、区)成立园区协调领导小组,指导本地园区的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落实相关政策和配套资金,组织本地园区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园区管理工作。

   

  政策文件:《吉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通告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联系方式:0431-88932119 吉ICP备10002019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