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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10-29 09:22:00 来源: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批示意见,为进一步推动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位, 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充分释放创新创造活力,推进创新型吉林建设,实现吉林省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主要开展了五方面工作。一是深入研究国家文件,充分借鉴和吸纳其他省份经验。二是组织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三是征求了省直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四是履行了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法律咨询和集体讨论等程序。五是立佳副省长已专题研究。

  4月18日,《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审计厅、外办、国资委8个部门联合印发施行。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四个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充分认识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重要意义,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规律,放活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吉林增添动力。

  二是工作内容及方法。包括深入推进科技管理权限下放和做好已出台政策文件的衔接两部分。

  三是工作步骤。结合我省实际,分两个阶段贯彻落实。第一阶段,各地、各部门要对照、跟踪国家相关文件制定、清理和修订情况,全面梳理我省现行的相关文件,对与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符的文件规定进行清理和修改,对不明确的内容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管理制度。第二阶段,省内各科研单位要对照国家和省内文件全面梳理本单位的相关文件,制定和修订相关实施办法和制度。

  四是组织保障。包括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自查督查、做好培训宣传工作、加强政策落实监督三部分。

  四、主要亮点

  一是鼓励大胆创新,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分成两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由承担单位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

  二是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扩大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各单位在进行内部分配时,应根据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取得的业绩,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各类岗位的收入差距,不得将个人收入与承担项目多少、获得经费高低直接挂钩。

  三是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减少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限制。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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