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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 2019-10-29 09:20:00 来源: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信用建设的相关要求,营造诚实守信、务实创新的良好科研环境,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又坚决预防遏制科研失信行为,大力提升全社会科研人员诚信意识,真正让科研诚信建设成为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强大助力,结合吉林省科技工作实际,省科技厅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由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实施意见》要求,要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创新型省份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合理区分科研失败与科研失信行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要健全科研失信记录机制和追责问责制度,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并对失信者严肃查处追责,使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

  二、核心内容

  《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推行科研计划诚信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科研计划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全面记录;完善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等作出明确规定;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省级科研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等工作中实施信用承诺,相关人员必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约束依据;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科研计划、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健立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

  (二)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全面记录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及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对科技项目、科研人员、科研机构等开展诚信评价;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做到可追查、可追溯。

  (三)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突出主体责任,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要求省级各有关部门均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要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科研项目的规划、申报、设计与实施的管控,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要通过单位内部制度及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学术委员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制定科研诚信道德规范,完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机制;有关单位要通过书面提醒、政策培训、短信推送等多种方式,对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等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三、亮点工作

  (一)实施全过程诚信监督。在科研计划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经费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阶段实施全过程诚信管理,在省级科研计划科研合同中约定诚信义务和违约条款,并将科研承诺制度贯穿项目申报、执行、评审、评估等工作全过程,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完善科研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检查;针对学术论文,建立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学术论文稿件可追溯制度、违背诚信论文撤回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

  (二)形成高效率诚信管理。通过主动对接科技部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实现与国家科研诚信信息平台及吉林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等的互联互通及信息共享,提高诚信管理的实效性;通过建立完善覆盖全省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来标识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并实时更新系统信息,高效完成科研诚信评估评价工作,促进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的科研建设格局形成。

  (三)促进全社会诚信共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所有科研单位及科技管理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严格约束科研人员、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等所有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责任人坚守底线、自觉自律。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学术委员会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要制定科研诚信道德规范,完善自我净化机制;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鼓励全社会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并建立保护举报人的相关机制,对于举报的问题要按程序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四)加大科研失信问责力度。通过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公示和曝光机制,对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责任人或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按规定将重大失信行为责任者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吉林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吉林));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人才计划、基地评审等挂钩;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五)制定精细化诚信管理办法。科学谋划科研诚信管理工作,针对诚实守信、崇尚创新、积极探索、努力奋斗等的良好科研行为以及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贿受贿、骗取国家财产、故意重复申报科技项目等科研失信行为,通过划分诚信等级,建立守信“红名单”和一般失信“黄名单”、严重失信“黑名单”;按照联合奖惩要求,建立完善科研诚信联合奖惩4张清单(“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依据上述清单实施奖惩,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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