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厅党组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
为提高省科技厅议事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落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党委(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通知》要求,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科技工作的有关法规,修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
(一)议事决策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突出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事涉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构建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作用,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科学论证,阶段性评估,建立纠错机制,确保决策的正确性。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重大事项履行厅党组会或厅务会议决策程序。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科技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机关重大决策部署。
1、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关于科技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
2、上级重要文件精神的落实。
3、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等国务院有关科技工作的会议精神的落实。
4、中央和省委事涉党的建设、科技工作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和部署的落实。
5、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涉及科技工作的专题会议的决定和部署的落实。
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与总结。
7、科技厅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
8、向省委、省政府提报的建议和意见。
(二)重大科技管理工作。
1、吉林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
2、年度科技计划的确定。
3、年度科技工作安排与总结。
4、年度吉林省科技进步奖的终审。
(三)干部人事管理。
1、科技厅机关公务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干部和工勤人员的录用方案。
2、科技厅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省管后备干部及拟任省管干部人选。
3、科技厅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交流。
4、科技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奖惩,向上级机关推荐拟奖励人选。
5、科技厅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方案。
6、科技厅机关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
(四)财务及资产管理。
1、科技厅年度部门预算。
2、各类科技计划投资预算。
3、科技厅机关年度财务预决算。
4、科技厅管理的专项资金预决算。
5、科技厅机关3万元以上(含3万元)非常规性大额财务支出;厅直属事业单位50万元以上大额财务支出。
6、科技厅系统各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7、职权范围内重大基建维修项目的预算。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
1、省人大、政协建议案的办理意见。
2、集体上访事件和重要的反复上访事件的处理。
(六)由省科技厅起草上报的科技政策法规;省科技厅发布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省科技厅研究决策重大事项,要切实履行下列基本程序:
(一)主管处室提出预案。要按规定程序,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明确基本意向,对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方案。
(二)提供有关决策参考依据。比如,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有关咨询材料。
1、吉林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我省优势科技领域,组织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进行充分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省科技计划项目。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确定方向,发布计划指南,征集项目建议书。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初审意见提交由厅长、分管副厅长、分管计划副厅长和计划处、责任处室、监察室负责人参加的厅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提交论证或评估的项目。按照《吉林省科技厅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等,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连续委托不超过5年),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对论证结论为可行的项目排出顺序,为决策提供参考。评审专家由责任处室负责人从科技厅专家库中提出建议,数量为实际数量的2倍,由分管厅长确定人选,监察室负责人通知,做到评审专家对外保密,遵循回避原则。同时,按照所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难易程度和所需仪器设备等,提出经费投入额度建议。
3、吉林省科技进步奖。依据《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细则(试行)》,按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审、复审委员会复审、组织同行专家调查核实等程序,提出拟奖励项目建议,为吉林省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终审提供决策依据。探索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监督办法。评审专家从省内外同行专家中聘请,由奖励办负责人提出建议,数量不少于实际数量的2倍,分管厅长确定人选,监察室负责人通知。专家名单对外保密,遵循回避原则。
(三)沟通酝酿。依据《吉林省科技厅会议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省科技厅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有厅党组会和厅务会。厅党组会议题由厅党组书记决定,厅务会议题由厅长决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先要进行充分沟通、酝酿。一般程序是责任处室提出的预案,经分管厅长审核后,报厅长决定是否列入重大决策事项,列入重大决策事项的,由分管厅长与其他厅领导协调,并将协调意见报告主要负责人。除个别事项外,议题内容及有关资料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熟悉情况。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
(四)召集会议。厅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厅务会由厅长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有关领导主持。厅党组会必须有四分之三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般应由全体成员参加。),厅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成员参加方能举行,其中分管厅领导必须到会。领导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会议表决。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重大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再进行认真的调查、论证和沟通,适时进行讨论表决。表决要逐项进行。表决方式依据不同问题分别采用投票、口头、举手等方式(重要事项必须进行投票表决),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形成会议纪要。要对会议时间、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等全过程进行翔实记录。一般会后5个工作日内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需落实的会议决定事项,纳入厅机关督查事项,确保决策的落实。
四、监督制度
(一)实行自我约束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厅党组民主生活会前一个月,要责成专人进行自查,重点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决策范围,查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查决策执行是否存在偏差或未按决策执行,结合厅党组民主生活会或专题会研究整改措施。每两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提报一次自查报告。建立检查制度,每两年由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牵头,通过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群众评议和实地检查等形式,对厅直属单位执行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建立纠错机制,定期进行评估。
(二)实行内部监督制度。适时将重大事项议事规划公布于众,及时向干部群众通报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定期召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对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评议。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非密),要组织群众推选代表或邀请监督员参加调研、论证和列席决策会议。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搞好民主推荐、考察公示和任职前公示,倾听群众意见。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科技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同志要对重大事项预案的形成和方案论证环节进行监督,以形成制约机制。
(三)实行社会监督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建立决策项目预告、重大事项社会公示等制度,进一步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过程,提高决策透明度。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实行听证制度。对省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科技进步奖励、科技行政审批的决策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定期召开科技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四)实行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在决策过程中,提出预案的处室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对预案的真实性负责,主持论证的处室对论证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党组集体对集体决策的结果负责。在提出预案、论证环节有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的,追究责任处室具体工作人员、处室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在集体决策环节出现失误,追究党组集体的责任。违反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追究个人的责任。对没有工作失误,按规范程序进行的决策,发生决策失误,实行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