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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厅机关党支部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16-04-26 21:37:00 来源: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机关党支部工作规程

   为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厅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逐步实现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尽快适应党内生活新常态,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关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机关建立的最基层组织,是党在机关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与服务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动全省科技改革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吉林服务。

  第三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学习和借鉴先进典型的成功经验,积极大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机关党支部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创新活动内容方式,找准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着力点,在扩大党员参与面、提高时效性上下功夫,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四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2条中规定的职能,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大力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按照“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管理制度好、作风建设好、工作业绩好”的“五好”要求,努力把厅机关党支部建设成为能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保证和促进本单位各项任务完成的战斗堡垒。 

  第二章 机关党支部的设置和班子建设

  第五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机关一般以处室为单位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少的也可以由工作性质相近的处室建立联合支部。党支部所属党员较多的,应从有利于党员开展党内活动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六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并视情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党员不足7人的,一般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其中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按照守信用、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配好配强党支部书记。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特别是新任党支部书记应积极参加由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培训,全面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机关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十条 机关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机关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机关支部党员大会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部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支部日常工作,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本处室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学习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支部。建立健全学习考核制度,把理论学习作为考核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严格监督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义务,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教育党员勤政廉洁,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腐败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严格按规定程序,做好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工作。

  4、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发挥党员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钻研业务,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发挥聪明才智,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环境。

  5、做好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6、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收缴党费和民主评议党员等项工作。积极开展创“五好”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把党员队伍“入口关”。

  7、承担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机关党支部的班子建设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十三条 机关党支部书记一般由部门或处(科)室的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直属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可视情况专任或兼任。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执行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4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每年一般不少于110学时,党员每年一般不少于90学时。认真完成省直机关工委部署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支部书记、委员的主要职责

  1、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1)召集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负责制订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2)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支部工作的基本制度。(3)了解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4)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部的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5)搞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抓好学习,增强团结,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参照上述职责执行。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2、组织委员。(1)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提出组织工作的计划和建议,协助支部书记落实各项组织工作制度。(2)安排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检查督促党员参加组织生活。(3)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书记对党员进行思想和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4)负责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党员统计、党费收缴、接转组织关系等日常工作。 

  3、宣传委员。(1)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动态,提出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建议并组织实施。(2)组织党员学习。(3)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4)负责组织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5)及时向党员和上级党组织反映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要求、思想动态。 

  4、纪检委员。(1)负责党支部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学习教育。(2)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3)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纪律情况,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纪的案件。(4)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5)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教育考察。 

  党支部设其他委员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职责范围。

  第五章 机关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集体作出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个人不能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分担的任务。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课每年至少组织2次,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党课教育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每次活动的记录。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一般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要加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质量。党员要如实汇报思想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负责地报告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还要按规定参加每年1次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每年年终结合年度考核和本单位工作总结,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工作。按照党员标准,通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五个阶段,对党员作出评价;支委会根据评议情况,对每个党员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形成组织意见,并与本人见面;评议结束后,召开支部大会作评议情况的总结报告;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妥善处理,对违纪党员进行处理;监督党员对自身存在的不足进行整改;及时将评议中的有关情况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或述职,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核和党员的评议及监督。

  党小组长要定期向支部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支部成员要经常同党内外群众谈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建立重大事情通报制度,凡遇重大事情要及时向群众通报、宣传和教育。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改进工作;党员要分工联系群众,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第二十二条 党员轮训制度。党员轮训一般以厅机关党委或上级党委为单位,以业余党校、党员之家为阵地,举办党员短期培训班。要根据不同的轮训对象和要求,采取不同的轮训形式和方法。厅机关每三年应对党员轮训一次,集中时间不少于40小时。轮训的主要内容是: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基本路线、党的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形势教育等。党支部要认真执行上级党委的党员轮训计划,并对参训党员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谈话提醒制度。党支部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找党员谈话1次。按照党员标准,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对涉及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策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提醒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对党员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 

  第二十四条 党员学习、汇报制度。党支部要制定学习计划。经常组织党员学习理论,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业务知识和文化科学知识等,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把创先争优作为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活动,每年结合机关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定期开展评选表彰,调动党内积极因素,教育和引导党员保持党的先进性,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

  第二十六条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对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党员可以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党员所在党支部和外出所在地党支部,要本着对党员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内监督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分析党风状况,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工作总结,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每位党员进行监督。对党员违纪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协助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电化教育播放制度。党支部要重视党员电化教育工作,切实抓好党员电教片的播放工作。每年结合实际组织党员收看党员电教片不少于8部,使党员电化教育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坚持对党员的严格教育,全面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的头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核心内容,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拒腐防变,始终保持先进性。党支部要根据上级部署,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紧紧围绕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紧密结合形势任务的变化以及党员的思想实际,经常性地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有针对性的党员教育活动。改进教育方式,运用互联网站、电化教育等形式,增强教育的实效性。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参训党员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十条 加强党员管理,严格要求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忠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督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所有党员要按期按规定交纳党费。针对党员流动、下岗、待岗等新情况,以及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即病瘫、住院、回乡、远离党组织到子女亲戚家居住等特殊情况,努力改进党员管理办法,使每个党员都处在党支部的有效管理之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和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定期走访慰问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党支部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不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密切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党员违纪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协助调查核实。

  对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劝其退党,或宣布除名;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党员,应由支部大会决定,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腐败分子,坚决清除出党。处理决定均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章 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大力发扬民主,认真落实党员对党支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机关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认真执行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采取得力措施推进党支部事务公开。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外,其内容、程序、结果都应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公开。

  第三十五条 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党支部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党员违纪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协助调查核实。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六条 依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上级党组织发展党员的指导性意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党支部才能研究将其列为发展对象。

  第三十八条 安排发展对象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第三十九条 对被批准入党的预备党员进行一年预备期的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并考察合格后应及时将其转为正式党员。

  第四十条 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注重把握考察、培训、政审、审批和转正等重点环节,认真落实发展党员票决制、预审制、责任追究制,实行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制。

  第九章 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第四十一条 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本支部思想政治建设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经常对本支部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四十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应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 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把学习和执行党的群众工作理论、政策作为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着力增强党支部委员会成员领导和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关系在省科技厅的各党支部,所属的直属事业单位党委、支部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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