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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企业复工复产 促进医药健康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28 10:58:00 来源:
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医药健康企业复工复产,持续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企业复工复产 促进医药健康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2022年4月27日
 
  
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企业复工复产 促进医药健康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当前疫情防控总体形势,加快推进医药健康企业复工复产,持续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医药健康企业复工复产
  (一)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复产达产。支持全省重点医药健康工业企业复产达产,加快消除疫情影响因素,加大生产负荷,最大限度释放产能。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的调度监测,协调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涉及的员工返岗、物流和原材料供应、疫情防控等问题。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承担我省统筹调配医用防疫物资供应任务的重点医药健康工业企业,通过省级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开复工。促进医药健康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开复工进程。对项目开复工建设情况定期调度,加强对符合开复工条件重点项目的审批、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融资、用工、用料等要素保障和服务供给。对提前完成建设并新增产能的投资超3000万元重大产业化项目,按其固定资产实际发生的贷款额和贷款利率,通过省级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三)协同推动医药健康产业链复工复产。依托产业链链长制工作体系,全面梳理产业链供应链配套链,形成核心配套企业清单。推动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特别是配套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做好企业重要生产物资、关键原辅材料互济互帮,确保产业链稳定运行。(责任单位: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
  (四)全力畅通医药物流运输通道。突出解决由疫情引起的产业链关联医药企业物流运输受阻问题,畅通省内各地、省内与省外之间的货物运输通道,保证企业供应链稳定和销售链畅通。促进企业产品按时分批分期交货,减少市场客户订单转移风险,稳定医药行业经济运行基本面。(责任单位: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
  二、强化科技支撑作用
  (五)加快防疫创新产品开发。鼓励医药健康领域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加大创新投入力度,支持高校院所联合企业开展新冠病毒疫苗、特效药物等创新产品的研发。通过省科技发展计划对防疫创新产品的研发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六)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项目研发进展放缓的医药健康领域科技项目,加强帮扶和资源对接。推动产品加快转化、审批、注册上市进度。(责任单位:省科学技术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
  (七)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作用。充分发挥中药在新冠病毒预防、治疗、康复中的独特优势作用,提升生产预防性中药方剂和代茶饮供应能力。加快中药新药创制及临床应用,持续提高中医药预防治疗覆盖面。(责任单位:省科学技术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工负责)
  (八)加强关键技术攻关。集中优势力量,加大对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方面的新药创制、快速检测试剂等医疗器械的攻关力度,突破一批关键和共性技术,着力解决“卡脖子”难题。(责任单位: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三、加大金融助企力度
  (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医药健康中小微企业担保费最高减免30%,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强化对规模以上医药健康工业企业在疫情期间新增的银行贷款的融资担保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十)强化企业信用服务保障。鼓励银行机构继续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方面基于普惠型小微企业政策倾斜和支持,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企业征信相关权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还款的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酌情调整信用记录报送。(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辅导企业利用好增值税留抵退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强化产业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保障省级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快专项资金分配拨付进程,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药械产品实施应急审批(备案),优化药品生产许可、医疗器械注册等审批流程,开展网上审评审批。延长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生产许可有效期、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期限等。根据企业复工复产需求,对企业涉及防治新冠病毒的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科技管理服务力度。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项目任务书签订、研究工作开展、验收结题、年度绩效评价等延误的医药健康领域科技项目,给予6个月延期。对直接投入疫情防控诊治一线的核心研究团队,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实施周期。(责任单位:省科学技术厅)
  (十五)加大就业服务力度。深入破解医药健康企业“招工难”问题,加大医药健康企业稳岗扩岗支持力度。通过“96885吉人在线”用工企业和求职者供需对接服务平台,举办“企业招聘月”等活动,努力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建立就业服务专员制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十六)提高服务企业效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贴身服务,积极开展助企、惠企、暖企帮扶活动。对企业的困难和诉求要特事特办,紧急事项“不过夜”,即来即办、随时随办、日清日结,个案解决企业诉求。建立热线电话,即投诉即解决,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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