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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30 22:09:00 来源:

   

          关于印发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为落实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开展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工程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工作,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17310 

  

   

   

   

   

                      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开展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工程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和示范市(州)、县 (市、区)工作遵循“区域布局、统筹推进、自愿申报、集中评定、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申报试点和示范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市(州)和(市、区)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的评定和宏观管理。 

  第五条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称号分别为: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市工程试点市(州)、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市工程示 

  范市(州)、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吉林省 

  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 

  第二章 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的申报 

  第六条 申报试点条件: 

  (一)市(州)、县(市、区)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纳入议事日程。 

  () 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三)知识产权工作能力、水平、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绩效考核在省内排名位于前50% 

  ()拥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特色优势企业及产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专利质量提升、知识产权运营、专利质押融资、专利导航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第七条 申报试点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书。申报书内容包括:申请函、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市(州)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试点工作特色主题)、申报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州)、县(市、区)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以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县(市、区)申报书材料进行考察、核实、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 申报示范条件: 

  (一)进入示范培育阶段,培育时间满1年,且工作成效显著。 

  (二)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三) 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含下属事业单位人员)3人以上。 

  (四)市(州)、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不低于0.03% 

  (五)专利资助政策突出质量和效益导向,专利质量提升、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化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申报前一年专利质押融资额在试点市(州)、县(市、区)中排名位于前30%。 

  (六)试点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两次以上优秀。 

  (七)近两年未发生过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未出现较大数量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八)评定示范市(州)客观实力评价指标体系监测结果(见附件2一)符合要求。 

  第九条 申报示范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并提交申报书。申报书包括:申请函、申报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州)、县(市、区)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测评后的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评定考核指标体系得分表(见附件2),以及本办法第八条所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的管理 

  第十条 试点示范市(州)期限分别为3年,试点县(市、区)为2年,示范县(市、区)为3年,示范培育周期为3年,自批复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应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制定相应扶持政策,着力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有特色的知识产权工作。 

  示范的主要任务是: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制定实施市(州)、县(市、区)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经费支持制度、政策扶持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运用效益、执法保护效果、服务业发展水平。 

  第十二条 试点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试点称号并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试点考核验收优秀的市(州)可以申请示范培育,县(市、区)可以申报示范;试点考核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进入新一轮试点;示范培育考核优秀的市(州)可以申报示范。 

  第十三条 试点期满前未完成进入示范培育阶段或新一轮试点的备案工作的,视为退出试点序列,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可以进行多轮示范培育和试点。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3年对示范市(州)、县(市、区)工作复核一次。未通过复核的,取消示范称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通过复核的开展新一轮示范(州)、县(市、区)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和示范的市(州)、县(市、区)在试点及示范期间分别一次性奖励10-20 

  万元。加大我省其他科技资源持续向试点示范市(州)、县(市、区)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在申报试点和示范前2年或试点和示范期间考核、示范复核过程中出现与试点和示范所要求条件不符的,以不当方法影响验收和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在全省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出现较大数量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将取消试点和示范参评资格或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报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州)、县(市、区)基本工作状况 

       2. 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评定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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