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试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开发,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工艺和技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以科技创新、转化升级推动产业发展,按照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吉林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 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落实的实施方案》(吉发[201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48号)要求,特制定《吉林省中试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面向企业(产业)的重大科技创新需求,组织科技攻关,强化科技攻关成果的中试开发与产业化。促进从研发到产业化的有机衔接,为行业发展提供公共与公益服务平台,推动我省科技优势在市场作用下转化为产业竞争优势。
(二)发展目标。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计划的部署,依托有较强技术开发实力的企业或机构,在政府资金引导下,围绕我省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三大支柱产业,以及医药健康、生物化工、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的相关重点领域,组建若干个技术能力强、装备水平高的省级中试中心。到2017年,全省要组建30个省级中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二、功能与定位
中试是科技创新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个重要举措。中心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推动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科技攻关成果进行工业化生产中试开发,解决工业化、规模化、商品化生产的关键技术问题,确定、完善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中心应建立适应市场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技术转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形成良好的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体制,为全省产业发展相关重点领域的企业及科研单位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三、建设条件
(一)建设单位可为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技术创新实力,在本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对行业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二)建设单位为企业的,应为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企业建有研发机构,R&D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在2%以上。
(三)中心要围绕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需求制定规划和计划,要具有科技成果熟化、系列产品开发、高新技术成果示范、技术培训能力。
(四)中心要有单独的场地,具备研究开发、中试的条件,有相应的中试装备或产业化生产线,具备一定规模化生产能力。
(五)中心要具有公共性、公益性,能为省内相关产业或领域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并能进行科技成果中试及产业化。要向社会开放运行,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为行业发展提供中试服务。
四、组建程序
(一)申请新组建中心的单位,按照当年全省科技发展计划指南要求,填报中试中心建设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二)由科技厅组织专家对中心建设的意义、方案和必要性等内容进行论证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提出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经科技厅党组审核通过并征求财政厅意见后,按照科技创新专项相关程序上报省政府,经批准后,向通过评审的中心下达建设任务书。
(三)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中心,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以股份制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
五、保障措施
(一)省财政专项投入的新建中心建设经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吉林省对外交流中心根据中心建设进展情况代科技厅出资入股,并由其实施监管。投资额占中试中心的股份比例不受限制,但原则上不作为第一大股东。参股各方出资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出资到位的形式。具体操作规程由财政厅和科技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二)建设期满,经考核达到标准的中心,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
(三)加强新建中心的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每年1月30日前,各中心将上一年度的中心建设发展报告报送给科技厅。科技厅对各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评价。考核未达到标准的中心,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间不再享受扶持政策,整改期满考核仍未达到标准的中心取消其相应资格。
(四)中心作为重点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性与公益性服务平台,可独立参与省级科技计划的申报和项目实施。对中心所提出的有望在本省转化的成果转化项目,在省科技计划安排中予以优先支持。
(五)中心对外服务,由中心和服务对象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按市场价格商定服务费用,中心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对中心自主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推荐列入国家新产品和省级政策类支持计划,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在研发费用中扣除,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
(七)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单独或联合自筹经费建设中心。对已建成并能够提供较好社会化服务的中心,可以向省科技厅提交中心认定申请,经省科技厅认定并征得财政厅同意后,可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范围,可享受中心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