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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05-02 12:40:00 来源:
  
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掘我省科研潜力,着力培养我省科研人才,省政府设立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为规范和加强省基金项目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同时接受机构、团体及个人的捐赠。省基金由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省基金围绕全省科技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重点支持对全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突出我省自然资源特色和产业特色,发挥学科优势,跨学科、跨部门联合,引进、培养学科带头人和科研团队的自然科学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条    省基金先期设立面上项目,随着基金增长情况逐步增设重点项目及其它项目。省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章 项目资助范围与原则
  第五条    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状况,省基金重点资助数理科学、化学、信息科学、工程与材料、农业与生物技术、资源与环境、医药卫生、管理科学等学科领域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并根据年度省基金额度及科技发展需求,确定年度优先发展主题,制订并发布本年度省基金项目指南。
  第六条    省基金项目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专家评审、平等竞争、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具备下列条件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1、具有重要科学研究意义和技术创新价值,特别是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亟待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有独到之处,立项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可行;
  3、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能够取得科研成果;
  4、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实力,所在单位具备研究条件,申请的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经费预算规范合理。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凡在我省有固定受聘单位,从事自然科学领域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资助。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资助期内每年从事研究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项目主持人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项省基金项目,正在承担省基金项目者不得申请新的省基金项目。
  第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集中受理省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申请者须填写《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和《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预算书》(以下简称《经费预算书》),填报内容要真实可靠。多单位联合申请省基金项目,课题组成员应当在《项目申请书》的“项目组主要成员”栏上签名,对人员排序予以确认;合作单位应在《项目申请书》的“合作单位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申请项目单位(联合申请项目为第一申请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研究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预审和筛选。
  经预审筛选出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在《项目申请书》和《经费预算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请书》和《经费预算书》(一式八份,其中二份原件)及项目汇总表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同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报传内容一致的电子版。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规定及项目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省基金项目指南资助范围;
  4、申请经费中未对自筹经费做出说明和承诺;
  5、申请者以往承担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第十二条资格和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组织初审。省基金项目初审采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将申报材料送三人以上的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专家从省科技厅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同时适当吸纳外省专家参与。评审专家从科学价值、必要性、研究基础、科研条件、科研团队、创新性、研究方案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申请项目难以作出学术判断的,应及时告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根据相应管理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保证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对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立项的项目,列为通过初审项目。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审。复审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由省科技厅组织5名以上省内外同行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名。
  会议评审采取专家组讨论,综合评议,独立评分的方式进行。科技厅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申请材料和初审的情况,专家从项目科学价值、必要性、创新性、研究方案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依据专家的复审意见和综合评分进行研究,初步确定资助项目,送省财政厅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项目确定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获得资助的项目,由项目的依托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合作者,按照资助通知的要求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一式五份)。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项目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依据《项目任务书》中确定的经费预算,将项目经费汇总报省财政厅办理拨款。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遵守规定,违反财务制度,造成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的,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拨款、直至撤销资助等。
  第十八条对已签订《项目任务书》的项目,一般不允许变更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及其它有关约定(包括项目负责人)。因故确需调整、变更有关约定(包括研究方案的重大修改),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调整、变更和终止有关约定。
  第十九条已签订《项目任务书》的项目应按计划完成;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省基金项目最多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为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提供条件,为项目实施做好协调与服务工作,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和提交必要的报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当填写《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一式两份),于当年12月中旬前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第五章 项目总结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省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项目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结题材料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验收的省基金项目,应当在项目验收前半月内,由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下列材料: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项目经费决算表》(一式三份);
  3、已发表和待发表的论文复印件、论著(一式两份);
  4、《技术总结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5、有关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6、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完成单位须将《项目评审验收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并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在研究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其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成果报告等),须加“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标注和项目编号。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省基金项目资助的成果参与项目结题、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已完成的省基金项目进行跟踪,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跟踪报表》,将其成果的应用转化情况、项目主持人及主要成员的学位、职称变动等情况报省科技厅。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及其上级有关部门受理省基金资助工作的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省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承担单位及项目申请人、参与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省基金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带头遵守项目管理规定,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不代表本部门和本单位,应自觉维护省基金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得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基金申请、评审、立项、执行和管理中涉及到国家科技机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和省科技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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