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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户科技型创新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6-05-01 21:32:00 来源:

  

百户科技型创新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根据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吉林的决定》(吉发〔2006〕26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主体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建设创新型吉林的总体目标,决定开展 “百户科技型创新企业培育工程”。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为培育主体,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载体,以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制度为培育内容,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将扶持企业创新与发展的科技计划、科技创新条件建设、科技融资担保、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进行有效整合,通过对企业的培育工作,引导和提升我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与开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内在机制;缩短科技创新与市场需求的距离,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加快一流科技人才和成果向企业集聚;建设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引领和带动我省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

  二、培育目标

  从2009年开始,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范围内,选择一批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体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文化与理念创新等已有一定基础的企业,通过3年的培育,从取得实效和形成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中,认定省级科技型创新企业100户左右,使企业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提升:

  (一)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在同行业中整体技术水平较高,重视知识产权工作。通过培育工作,能够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积极主导或参与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行业典型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成长性,注重自主品牌的创新与管理。通过竞争发展,能够形成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获取相当的知名度。

  (三)持续创新能力。重视企业的研发投入和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具有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专门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通过创新能力建设,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有较大的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0%以上,创新产品及技术性收入占销售收入的50%以上。年科技开发投入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在5%以上。健全研发机构或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相应的技术领域能够形成较强的发展潜力。

  (四)盈利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税额稳定增长,三年后,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培育工作,能够形成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

  (五)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创新。通过创新发展,积极营造和形成企业创新文化,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建设成为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和文化的重要内容。

  三、培育内容

  通过在建立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研发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科技投入、鼓励企业技术发明、创建企业创新文化等方面开展培育工作,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一批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推荐一批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

  (一)探索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制度。建立推动自主创新的现代公司制度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建立有利于产品创新、工艺创新、组织创新、营销创新的内部体制机制。

  (二)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建立和健全企业研发机构,提高企业对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能力,提高企业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能力,提高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能力。

  (三)加强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以深化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为核心,完善企业自主创新的人事、分配和奖励等激励政策,引进和培养创新领军人才、研发骨干,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形成与企业自主创新相适应的研发和管理团队。

  (四)加大企业科技投入的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和统计核算体系。用足用好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切实增加研发经费的投入。努力提高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五)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实施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品牌战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技术标准、品牌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品牌建设体系,坚持 “技术、专利、标准”同步发展,建立技术标准创新机制,将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文化。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提高企业职工的科技素养和创新意识,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全员创新。倡导鼓励创新,求真务实,宽容失败,保护职工自主创新积极性,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文化。

  四、筛选原则

  进入培育的企业应是在省内注册的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我约束,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销售的各类企业组织。具体要求如下:

  (一)企业实力。

  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和研发场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培育后达到亿元以上。企业应具有下列能力:

  1开发能力:包括企业的研发队伍和资金投入以及近年来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

  2生产及营销能力:包括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经营模式和市场策划能力、通畅的销售渠道等。

  3企业的产品已有产业化基础条件。

  4资金管理能力:包括企业财务主管、会计的专业背景及专业证书获得情况,企业财务管理状况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管理策略和回收及支付能力;是否得到过银行贷款如有贷款能够按期偿还,是否有银行颁发的资信等级证书。

  5其他特殊能力:包括已获得的质量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以及其他特殊资格或证明等。

  (二)企业团队。

  企业核心团队包括总经理,分管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副总经理和同类职务人员。核心团队要有一定的教育背景(学习及培训经历)和工作业绩。主要领导要有创新意识、开拓能力和经营理念。核心团队能够团结合作,带领企业不断发展。

  (三)企业产品。

  企业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导产品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名录内涵盖的某种产品。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品。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份额应占企业全部产品的50%以上,而且,应该有一种以上的后续在研产品。

  (四)企业的研发力量。

  企业应有独立的研发队伍和研发场所,上一年企业用于新产品的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以上。

  五、扶持措施

  对纳入培育对象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全面落实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培育企业辅导。

  1定期组织开展对培育企业的管理者、高层技术开发人员的辅导。采取 “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一是组团赴国内知名大企业进行参观学习;二是聘请国内知名企业家来我省讲座,传授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开拓培育企业领导层的思路和经营理念。

  2对培育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将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诊断、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减轻企业包袱,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3培育企业可优先享受省科技创新网站的会员待遇,共享网站的科技信息、中介服务、市场需求、疑难解答以及有关法律咨询等优惠服务。

  4定期或不定期为培育企业组织适合企业发展的各种论坛、讲座活动,聘请国内不同行业的知名技术、经济专家学者来我省进行讲座。经常举办行业技术论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不断更新企业观念和新生事物的认知程度。

  5定期开展对培育企业的各种培训工作。根据企业所需,在企业体制机制建设、企业科学管理、自主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资本市场运作、知识产权和国内外高新技术动态等多方面开展培训。

  (二)科技计划支持。

  1在国家和我省各级各类计划立项与推荐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特别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

  2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等科技创新条件建设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3在科技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4创新型企业开发的新产品、中试产品,报经省科技厅审查后,优先列入吉林省重点新产品目录,给予部分研发补助经费。

  (三)相关政策支持。

  1对被认定的培育企业,其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目录的创新产品,在实施政府首购政策、订购制度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2在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组织开展科技型创新企业管理与技术人员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文化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支持企业国际化人才培养。

  3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方面,支持培育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自主品牌战略,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牵头单位。

  4在改革改制方面,支持科技型创新企业设立管理股和技术股,管理股和技术股的比例由企业股东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主约定。

  (四)税收方面支持。

  1加大对培育企业自主创新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允许培育企业加速研究开发所用仪器设备的折旧。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支持培育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内国家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用品和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组织实施

  (一)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建设科技型创新企业的培育试点工作。

  (二)科技企业自愿提出培育申请,制订本企业具体试点方案,明确任务、措施、工作进度和年度目标。

  (三)根据申请企业的申请方案,结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培训试点企业,并对选择确定的培训试点企业提出培训工作要求。

  (四)在培育试点工作过程中,省科技厅及时调研试点企业情况,加强工作指导,提供扶持、服务,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应及时调整。

  (五)在培训试点工作中,研究制订科技型创新企业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认定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等。

  附件1: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打响创业在杭州城市品牌,深入实施一号工程,建设天堂硅谷,大力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高校师生在杭创业,培育和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保持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2005年我市科技工作的部署,我局将把实施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以下简称培育工程)作为加快实施一号工程、建设天堂硅谷的重要措施之一。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实施创业在杭州战略,吸引支持更多的国内外科技人才来杭州进行科技创业,根据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通过实施培育工程,进一步弘扬创业理念,激发创业精神,优化创业机制,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和扶植起一批具有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造就一群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竞争能力的企业家,为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增添有生力量,进一步推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保持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把实施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作为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科技创业的重要举措,作为科技部门推进实施一号工程,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响创业在杭州城市品牌的重要载体。   实施培育工程要注重资源集成,突出培育成效,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培育工程和孵化器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市区孵化器的资源条件,重点对孵化器内的成长性好的孵化企业进行培育,把培育和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作为孵化器建设的着眼点,以强化孵化器的培育功能和孵化质量。二是实施培育工程和科技计划实施相结合,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一号工程为出发点,科技计划实施适当向培育工程倾斜,加大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扶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对促进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三是培育工程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信息服务、融资、管理咨询、人才引进、公共关系等方面的中介作用,促进培育工程的实施。   三、预期目标   从2005年到2007年,培育工程重点支持科技创业者在杭进行科技创业,培育和扶持300家科技型初创企业,通过实施培育工程,形成一批具有良好成长性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建立一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企业家队伍。   四、培育对象   1、重点培育市区各孵化器内的符合培育条件的创建期在三年以内的受孵企业。   2、其它符合培育条件的18个月以下的科技型初创企业以及个人科技创业。   五、培育条件   1、重点支持电子信息、软件、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高效节能与环保领域产业化初创期项目和初创企业。   2、技术项目的商品化及产业化的可行性明确且市场前景较好。   3、具有完整的企业发展计划或者个人创业计划。   4、创业项目的知识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   5、具有使企业成长的技术、管理方面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团队。   六、支持措施   1、市科技局在培育工程实施期间每年安排科技型初创企业扶植和培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成长性好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2、对受培育的成长性较好的科技型初创企业,优先提供种子资金,资助其项目开发及初期产业化。   3、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的科技项目可优先列入我市各项科技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并择优推荐列入省或国家的其它各项科技计划。   4、在杭州市创业联合投资协作网的基础上,组建科技型初创企业创业支持联盟,通过杭州创业联合投资协作网成员单位以及愿意投资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其他单位,筹集1000万风险资金,对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5、帮助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进行银行贷款。   6、为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拓宽风险投资渠道,通过投融资洽谈、项目推荐、产权交易、包装上市等途径,促进科技型初创企业与风险资本的对接。   7、为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开展创业辅导、管理培训、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和人才引进等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8、对业绩显著的优秀创业者和企业进行奖励。每年对科技型初创企业以及创业者进行评选,对具有开拓创新能力、创业业绩显著的科技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9、建立创业者交流和服务平台。通过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促进会网站以及其他途径,为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政策、市场、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反映创业者的呼声,促进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七、申报和审批   1、凡符合培育条件的市区各孵化器内创建三年以内的孵化企业和其他符合培育条件的18个月以下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以及个人科技创业均可向所在地科技局或所在孵化器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申请表》和创业计划书;申报企业还需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所有申报材料均一式五份)。   2、申请企业或个人所在地科技局或所在孵化器对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对象进行考察。   4、市科技局委托由政府管理人员、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组成的培育工程专家组对初审通过的拟培育对象进行评估或评审。   5、市科技局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确定培育对象,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培育企业名单。   八、实施管理   1、加强市区联动,列入培育工程的受培企业由市科技局和企业所在地的区科技局以及孵化器共同进行培育管理。   2、市科技局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对受培企业进行定点联系,建立档案,提供个性化服务。   3、受培企业的培育期限为两年,对受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受培企业的年度经营状况进行年度考核,对不能实现经营目标的受培企业实行淘汰制。   4、对培育期满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市科技局将继续建立联系,予以重点扶持和支持。   5、成立培育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设若干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对培育企业的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和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做大做强,用新思路、新观念引导企业发展,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若干意见》(湖委[2008]2号)和《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2号),特制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目标是:从2008年到2012年,培育和扶持100家科技型小巨人企业,通过实施培育计划,形成一批具有高成长性和行业特色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建立一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企业家队伍。 

  第三条 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采取市县区联动方式,本市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的组织申报、集中受理、审核推荐,实施管理,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操作规范、规程。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联合评审、统一授牌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育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培育对象:面向全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高成长性;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第五条 列入培育企业的主要条件: 

  1.重点支持生物与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 

  2.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3.企业每年的研发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4%; 

  4.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及注册商标);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6.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前两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30%以上; 

  7.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支持措施与资金来源 

  第六条 支持措施: 

  1.对列入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或科技贷款贴息; 

  2.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在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攻关、重大科技专项、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技术咨询等技术创新活动给予重点支持。 

  3.积极吸引银行和社会资金投入,支持企业形成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投入机制。 

  4.对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连续3年进行培育周期。 

  第七条 资金来源: 

  1.培育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是《湖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中的一项主体工作,其资金来源于“湖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项 

  2.各区县科技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专项资金。 

  3.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积极吸纳社会融资。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和受理 

  1.凡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县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填报《湖州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申请表》;申报企业还需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前三年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均一式五份)。 

  2.申请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受理各县区科技部门的推荐,时间为每年一次。2008年截止时间为1030日,2009年以后每年截止时间为630日。各县区科技部门受理所在地区企业申请时间可适时安排。 

  第九条 认定 

  1.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对象进行考察。 

  2.市科技局委托由政府管理人员、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组成的培育计划专家组对初审通过的拟培育对象进行评估或评审。 

  3.市科技局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确定培育对象,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培育企业名单。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管理 

  1.加强市区联动,列入培育计划的受培企业由市科技局和企业所在县区科技局共同进行培育管理。 

  2.市科技局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对受培企业进行定点联系,建立档案,提供个性化服务。 

  3.受培企业的培育期限为三年,对受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受培企业的年度经营状况进行年度考核,对不能实现经营目标的受培企业实行淘汰制。 

  4.对培育期满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市科技局将继续建立联系,予以重点扶持和支持。 

  5.成立培育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对培育企业的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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