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科技和商务管理部门:
1988年国家启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区)建设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和通化市等市州建设5个国家级高新区,省政府批准建设吉林辽源、吉林梅河口2个省级高新区。各高新区成为我省体制机制创新、高层次人才集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载体和区域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对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省级高新区建设和国家级高新区的培育工作,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和创新要素高效集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吉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吉林省科技厅、吉林省商务厅拟开展省级高新区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省级高新区建设按照“择优选择、以评促建、特色鲜明”的原则,紧密结合“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根据各地区的资源禀赋,突出特色主导产业,集聚创新要素,形成优势互补的良好态势,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省级高新区原则上要在现有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基础上设立。
少数民族地区省级高新区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认定依据与条件
省级高新区的认定主要依据《吉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吉科发区〔2019〕230号),重点考察所在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重视程度和建设省级高新区所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如基础条件、产业特色和创新体系建设等。
三、认定时间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集中认定工作,各地方政府应在8月1日前提出申请。
四、认定程序
(一)预审查。为保证申报材料的质量,提高认定效率,拟建省级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省级高新区认定条件,完成申报材料编制工作后,可向省科技厅提出预审查申请,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查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二)申请。由拟建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省级高新区的申请。县(市)人民政府首先要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之后再履行上述程序。
(三)评估。省政府批转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申报资料后,省科学技术厅牵头,会同省商务厅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和评估论证,并形成意见。
(三)认定。根据考察评估意见,省科学技术厅和省商务厅提出认定建议,如果符合设立条件,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议通过,省政府发文批复。
五、咨询联系人
省科技厅区域处 曹 亮 0431-88970727
省科技厅市场办 李雪松 0431-88975516
附件:吉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科技厅 吉林省商务厅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