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的实施,做好发展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工作计划(简称国际杰青计划)管理工作,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制定《发展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及《发展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工作计划实施指南》。
国际杰青计划全年开放申报。每季度举行一次评审,分别于1月、4月、7月、10月。
国际杰青计划的外籍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籍在杰青计划重点国别清单之列(附件);
(二)在国籍所在国拥有正式工作,从事科研工作或科技政策研究;
(三)具有博士学历或具有5年以上科研从业经验;
(四)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
(五)具有良好的英语或汉语语言沟通能力。
国际杰青计划资助期限为6个月或12个月,资助标准为税前12500人民币元/月。项目执行管理机构将6个月或12个月的经费一次性划拨给外籍专家接收单位,仅用于外籍专家在华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和保险这三项支出。
省科技厅作为组织推荐部门,负责我省接收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接收单位申报的拟接收岗位的初审工作、协调执行管理机构对国际杰青计划岗位的分配以及协助接收单位为申请人办理来华各类手续。
请有意申请国际杰青计划单位根据指南(附件)要求,准备申报工作。
附件:发展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工作计划实施指南
联系人: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 朴明爱
联系电话:89314887
附件
发展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工作计划实施指南
一、背景、目的及管理架构
科技部启动“发展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国际杰青计划),资助发展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学者和研究人员来我国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开展科研及科技政策工作。
国际杰青计划旨在促进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科技人员交流,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建立中外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间的长期合作关系。
国际杰青计划的管理架构由主管部门、执行管理机构、组织推荐部门和接收单位组成。主管部门为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执行管理机构为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接收单位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织推荐部门为接收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主管国际科技合作的有关司、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办、局)。
二、接收单位的资质
1.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能力、具备相应科研条件和能力的法人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
2.有意愿接收外籍专家,并能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3.能够向外籍专家出具来华工作邀请函并协助外籍专家办理入境签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居留证和保险等相关手续;
4.在外籍专家入境后、执行管理机构拨付经费前,能够垫付经费;
5.能够提供事业单位往来收据或正式发票;
6.能够指定本单位的国际杰青计划负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由其负责本单位内部全部的申报事宜、后期管理事宜及答疑等事宜。
三、接收对象的标准
1.国别范围:亚非国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独联体国家、中东欧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杰青计划涉及到的国别:1.亚非地区(重点支持朝鲜、巴基斯坦、菲律宾、泰国、日本、土耳其、伊朗、老挝、斯里兰卡、印度、蒙古、孟加拉、约旦、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越南、以色列、沙特阿拉伯、东盟、印尼、叙利亚、缅甸、苏丹、利比亚、赞比亚、尼日利亚、加蓬、埃及、科特迪瓦、阿尔及利亚、南非、马里、摩洛哥、突尼斯、莫桑比克、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2.欧亚地区(重点支持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等与我国设有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的国家)3.中东欧地区(重点支持波兰、捷克、匈牙利、克罗地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塞尔维亚、马其顿、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等与我国设有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的国家)4.拉美和加勒比地区(重点支持古巴、墨西哥、巴西、智利、阿根廷、乌拉圭、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哥斯达黎加等与我国设有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的国家);
2.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以申请日期时间为准);
3.具有5年以上科研经验,或有博士学位;
4.在国籍所在国有正式工作;
5.具有良好的英语或汉语语言沟通能力;
6.身心健康,能够胜任科研工作;
7.承诺资助期间全职在华工作;
8.承诺在华期间遵守中国法律。
四、岗位要求
1.非涉密岗位;
2.非学历教育;
3.具有明确工作职责的科研或科技政策研究类岗位;
4.外籍专家须与中方科研人员一同工作。
五、资助经费
1.资助期限:为6个月或12个月;
2.资助标准:税前12500人民币元/月。执行管理机构将6个月或12个月的经费(即7.5万元或15万元)一次性划拨给外籍专家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逐月向外籍专家发放(具体经费发放方式由接收单位与外籍专家直接商定);
3.拨款时间:接收单位提交入境信息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执行管理机构划拨经费至接收单位;
4.资费说明:经费仅用于在华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和保险这三项(保险为必办项,且至少含医疗保险和人身险),机票等其他支出由外籍专家自理;
5.缴税说明:具体税费由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及税务部门规定进行缴纳。
〔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2号)中就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的免税待遇问题进行了说明。接收单位可依据此文件向当地税务部门了解免税政策,具体情况以当地税务部门给出的意见为准。
6.请休假经费发放说明:(1)请假:若外籍专家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接收单位可视情批准。请假期间不计入在华工作期限,暂停发放经费补贴。(2)带薪休假:接收单位可视情批准带薪休假,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
六、申请步骤
1.主管部门发布国际杰青计划征集指南;
2.接收单位负责人登录国际杰青计划网站,申请母账号,母账号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后生效(接收单位负责人应为该单位外事或人事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负责该单位全部的申报、后期管理及答疑工作)。接收单位唯一的母帐号生效后,负责人可自行开设多个子帐号供单位内部人员使用;
3.通过审核后,接收单位可通过系统申报拟接收岗位,经组织推荐部门初审,核报执行管理机构审结,由执行管理机构在网站开放岗位;
4.外籍专家登录国际杰青计划信息系统填写个人信息,进行岗位申报;
5.接收单位从申报岗位的外籍专家中选择与可接收岗位适配度最高的,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向其发放工作同意书;
6.外籍专家自行联系外国推荐部门(主管部门、国际组织、使领馆等)获取推荐函。获取推荐函有如下两种方式,具体按何种执行见系统提示。
1)外籍专家自行联系外国推荐部门申请推荐函,最终由接收单位通过系统上传推荐函扫描件;
2)外籍专家自行联系外国推荐部门申请推荐函,由推荐机构通过系统上传推荐函扫描件。
7.执行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录取外籍专家;
8.执行管理机构通过系统通知向组织推荐部门、接收单位、外国推荐部门、外籍专家录取情况;
9.接收单位持接收通知到所在地外专局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将工作许可原件、邀请函及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函一同发送给外籍专家本人,由其在所在国我使领馆办理来华工作(Z)签证;
10.接收单位须在外籍专家入境后尽快将其入境信息材料,((1)签证页复印件;(2)入境记录复印件;(3)单位出具的外籍专家在华证明(须盖公章);(4)保险复印件)以及国际杰青计划项目合同(一式三份)报送给执行管理机构;
11.执行管理机构审核入境信息材料,签署合同,将合同邮递至接收单位。执行管理机构在收到入境信息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接收单位拨付经费;
12.接收单位收到经费后,向执行管理机构提供事业单位往来收据或正式发票;
13.持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专家须在入境后尽快向外专局申办《外国专家证》;入境后尽快凭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前往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14.接收单位在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执行管理机构提交总结及决算;若有结余须提交退款申请,并在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经费退还给执行管理机构;
15.外籍专家结束在华工作后,执行管理机构通过接收单位向其发放证书;
16.在申请人接收同意工作书后,若其中一方毁约,则该方在2年内不得申请本项目。
七、申报时间和评审时间
全年开放申报。每季度举行一次评审,分别于1月、4月、7月、10月。
八、其他信息
杰青计划申报网址:https://tysp.cstec.org.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204 亚非与独联体处(收)
咨询邮箱:tysp@cstec.org.cn
电话:010-68574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