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做好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评定和复核工作的函》(管函[2016]17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申报和复核。通过试点示范,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县(市、区),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支撑。
二、申报范围:未有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县级市和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通过考核验收,但尚不符合示范县(区)申报条件的县(区)可以申报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通过考核验收的县级试点城市或处于示范培育阶段的县级试点城市,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考核优秀的县(区)可以申报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
三、对我省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进行复核。
四、申报材料:各地将申报材料和复核材料纸件(包括附件)一式2份及电子件于2016年12月12日前上报省科技厅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处。
五、联系方式
科技厅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处:0431-88955409
联系人:王志宏
附件:《关于做好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评定和复核工作的函》(管函[2016]17号)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