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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5-08 20:56:00 来源:

  

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结合全省重要的科技发展方向和优势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既注重站在学科发展前沿,抢占学术制高点的“学术竞争型”实验室,也注重发挥科研优势,服务地方发展的具有社会服务功能的“社会服务型”实验室。“学术竞争型”实验室以基础研究为主,能够站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学科前沿开展原创性研究,并具有较强的学术竞争力、公认的社会影响力和一定的发展潜力;“社会服务型”实验室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能够为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安全等重大(要)科技问题提供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的科研支撑。每类实验室既要各有侧重,又要有机融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具有相当规模、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建设。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重点实验室管理实行择优支持、定期评估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发展计划设立专项资助计划,择优资助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与开放课题的设立。 

  省级其它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战略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3、定期组织对重点实验室开展检查和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适时调整。 

  4、核准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主任的聘任、对学术委员会及主任的聘任。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1、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物质条件,保障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正常运转; 

  2、将重点实验室确立为本单位平台建设的重点,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为重点实验室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宽松的学术氛围;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聘用学术带头人及科研骨干人员等。 

  4、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厅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 

  5、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研究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机构等重大事项及修改、调整意见。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建设指南由科技厅研究确定并公开发布。 

  第九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要求,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和科技基础性工作等。 

  2、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承担过多项国家及部省级重点科研任务。 

  3、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科研团队和知名度较高、有学术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 

  4、前期作为依托单位重点发展的实验室,已对实验室进行了重点投入和支持。科研基础条件优良,实验室用房及科研场所相对集中。 

  第十条 依托单位依据指南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及建设方案经由科技厅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一条 为满足我省重大需求或抢占学科发展先机,可根据情况,对已基本具备建设条件且优势明显的实验室,可先行批复筹建,待条件完备后再行转正,纳入重点实验室序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自批准建设一年内,依托单位按照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进一步完成人财物整合。包括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选聘,科研基础设施条件优化,实验室用房及科研场所调配等。使之机构健全、人员精干、场所集中、自成一体。 

  第十三条 对依托单位未能按上条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科技厅将收回并取消建设批复。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核准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宏观决策能力。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其它聘用条件,以及任期和级别由依托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发展战略、目标及研究方向定位,重大科研任务及重要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学术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实到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核准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9-13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会任期与实验室主任任期相同,期间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予以及时更换调整,调整后的学术委员会亦须报科技厅核准备案。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聘请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且为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的知名专家。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本单位及正式聘(任)用的研究人员(含博士后)、试验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研究生。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名单须报科技厅备案,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按研究领域和方向设置若干个研究单元,各研究单元应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的合理性,鼓励学科交叉与融合。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科领军人才的培养、优秀中青年队伍的建设、高级试验技术人员的稳定,以及高端人才的引进与聘用、研究生的培养。鼓励不同学科、不同专业领域的人员交叉流动。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每年应设立一定数量的探索性课题和开放性课题,用以组织开展长期、深入、持续的系统性研究,吸引和鼓励年轻学者开展探索性研究等。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甘于寂寞、潜心研究的良好学术氛围和政策环境。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科学严谨、民主宽松、思想活跃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通过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等,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努力打造成为本领域省内有地位、国内有影响、国际有往来的高层次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平台。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科研工作资料档案,建立重要事件通报制度,每年编印实验室年度发展报告、实验室大事记等。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在对外发表、发布、宣传、上报时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同时加强实验室成果共享机制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积极参与全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积极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有力的科学支撑,为经济、社会、生态及民生等领域的重大问题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的科学咨询报告或技术解决方案。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在传播知识和科学普及中发挥积极作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应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大中小学生的开放日活动,开放日每年不少于一周时间。努力成为全社会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的重要阵地。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科技厅核准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年年初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根据依托单位的年度考核情况,对全部或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开展。 

  第三十四条 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 

  第三十五条 对考核评估结果很差、连续较差或排在末位的重点实验室,将给予限期整改、暂缓建设、撤销(摘牌)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吉林省XXX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名称)”,英文名称为“Jilin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XXX (依托单位英文名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吉科基字[2009]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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